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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从事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内还应设置角膜接触镜专用柜台、验光室、配戴室(区)。其中验光室、配戴室(区)面积各不少于6平方米,并有清洁消毒设施。

  配戴室(区)应相对封闭,光线充足,清洁卫生,并有洗手、排水设施,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的企业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至少应包括: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角膜曲率计、裂隙灯显微镜、角膜接触投影仪、标准视力表、相距2.5米(指角膜顶点与反射镜的距离)以上的倒反射镜、烘热器(干手器)、消毒设备及其他必要的器具。

  所有检测仪器需经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四条 能满足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及时供应的从事零售的企业可不设仓库,但店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应全部上架陈列;需设置仓库的,其所设仓库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与产品相适宜的仓储条件,并符合本标准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从事批发的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不少于60m2,并且具备与产品相适宜的仓储条件。

  第十六条 仓库不得使用住宅类房屋并设置在住宅区内,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源。

  第十七条 仓库内墙壁、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仓库有避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消防和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等设备以及符合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特性要求的垫板、货架等储存设施、设备。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措施。

  第十八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合格、发货库(区)使用绿色标识;待验、退货库(区)使用黄色标识;不合格品库(区)使用红色标识。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完整,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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