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三)验光、配戴操作规程;
(四)验配服务管理制度(规范);
(五)产品质量验收、保管、验发制度;
(六)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七)产品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八)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九)效期产品及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十)验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的管理制度;
(十一)文件资料、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二)职工培训考核制度
(十三)员工个人卫生及体检制度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表;
(二)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到货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
(三)销售出库复核记录:应包括销售日期、购货单位(人)、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者生产日期或者灭菌日期)、有效期、数量、质量状况、复核人员;
(四)仓库温湿度记录;
(五)销后退回产品质量验收记录;
(六)售后服务记录;
(七)质量跟踪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供货单位、用户名称、地址、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跟踪随访情况;
(八)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九)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十)储存与陈列检查记录;
(十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十二)效期产品及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十三)企业职工相关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