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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三)验光、配戴操作规程;

  (四)验配服务管理制度(规范);

  (五)产品质量验收、保管、验发制度;

  (六)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七)产品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八)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九)效期产品及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十)验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的管理制度;

  (十一)文件资料、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二)职工培训考核制度

  (十三)员工个人卫生及体检制度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表;

  (二)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到货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

  (三)销售出库复核记录:应包括销售日期、购货单位(人)、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者生产日期或者灭菌日期)、有效期、数量、质量状况、复核人员;

  (四)仓库温湿度记录;

  (五)销后退回产品质量验收记录;

  (六)售后服务记录;

  (七)质量跟踪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供货单位、用户名称、地址、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跟踪随访情况;

  (八)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九)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十)储存与陈列检查记录;

  (十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十二)效期产品及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十三)企业职工相关培训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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