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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构建地区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高效管理体系
  (一)各级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层级监管体系,从源头抓起,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确保施工质量。
  (二)深入开展“阳光监督”专项活动,通过采取在各级建设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专线举报电话、意见箱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三)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网络。各县(市)、各级建设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族各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作为行风监督员,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视察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事件。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
  (一)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职责
  1.依法对地区内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承担相关建筑材料质量检验的实验室进行业务监督管理;
  3.对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4.参与评定地区优质工程,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担地区发改委批准立项及区外企业在哈投资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地区农村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督查工作;
  6.掌握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地区内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流工作经验;受地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对地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和鉴定。
  (二)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职责
  1.负责地区相关单位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同级抗震安居办抓好农村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对地区内承担相关建筑材料质量检验的实验室进行业务监督管理。
  3.组织地区内建设工程参加地区优质工程评审,对地区内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掌握地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管理信息。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具体内容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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