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其监督内容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有分解发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3.是否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4.是否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5.是否履行了其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其监督内容包括:
1.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
2.设计文件的签发(含变更)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3.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认真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是否有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供应厂商的行为;
5.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6.是否履行了其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其监督内容包括:
1.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是否相符;
2.是否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按工程要求持证上岗;
3.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4.是否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是否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是否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等制度;
7.是否严格履行质量保修和回访义务;
8.是否履行了其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其监督内容包括:
1.是否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2.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3.是否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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