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是否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6.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是否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7.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8.是否履行了其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其监督内容包括:
1.是否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是否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3.检测内容和方法是否合法、规范;
4.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是否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5.检测报告的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是否准确、真实;
6.是否履行了其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以上各方责任主体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城乡建设工程以及农村抗震安居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的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力度,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撰写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