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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05号)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医疗服务收费为辅的原则,落实好政府投入资金,发挥政府投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综合改革的要求,坚持定性定编、绩效工资等改革与补偿机制改革配套实施、协调推进,引导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运行成本即经常性支出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投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收支、统筹算账、财政承担“兜底”责任的原则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规定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项目,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办法,经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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