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发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将农民工列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并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开办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返乡创业企业担保难问题,支持和推动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大力推广动产抵押、商品林权和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在建工程抵押等新的信贷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担保抵押资产,扩大农民工贷款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国有、民营及多种混合所有制形式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提升放倍功能,强化担保功能,为农民工创业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服务。培育与贷款有关的中介机构发展,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
(三)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方便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以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为平台,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发展“外出农民工创业贷款”、“返乡创业贷款”、“农民工临时困难帮扶贷款”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创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额度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针对外出劳务人员返乡创业初期资金需求额度小、时间急的特点,积极改造授信业务流程,开展转授信或特别授权等,实行差别授信或权限弹性管理,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四)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能力。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工作,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引导农村信用社适度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积极推广农户联保贷款,采取“订单农业+信贷”、“龙头企业+信贷”等有效运作模式。积极探索由多家农村信用社共同发放类似于银团贷款的社团贷款,有效缓解部分企业资金需求量与单户比例控制的矛盾,满足优质客户对大额贷款的需求。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努力在试点地区创造和发展适合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实施。
(五)推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支持地区性中小银行发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培育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竞争性金融市场格局。建立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为主要依托的全省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功能完善的综合业务系统和通存通兑业务,提升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能力。抓好服务网点向外拓展、向下延伸,积极设置省外农民工金融服务点,不断丰富服务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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