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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82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各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以及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代征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凡是委托代征的税款,均需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注明手续费支付范围、比例、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10日内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财务部门备案,以便财务部门根据协议书对手续费支付比例和范围进行审核,防止随意扩大代征范围。协议期限到期后,仍有代征税款必要的,应及时办理协议的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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