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安排。
各市、县(市)地税局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根据批复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指标,应按月或按季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手续费用款计划,均衡使用。
第二章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任意扩大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范围,各代扣代收代征单位本身应缴纳的税款和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款,不得作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范围以支取手续费。
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的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申领和支付
第五条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结报及手续费的申领程序。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票款时,必须填写《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结报单》(一式三联,以下简称“结报单”),并将“结报单”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的完税证原件(即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凭证)或完税证复印件附后,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销。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填开的税款完税证、税款和“结报单”后,税务征收机关经办人必须严格审核代扣代征票款,并在“结报单”上亲笔签字,加盖“征税专用章”后及时向本单位票证管理员或税收会计报解。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员或税收会计收到经办人报送的代扣代收代征的税款(或解款单)、“结报单”和完税证后进行复核,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广西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解缴税款入库,同时要注明代扣代征税款,以方便查询和检查代扣代征税款情况。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按规定解缴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入库后,按税种和支付比例计算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填写《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属单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必须有代扣代征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属个人代征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码和签字,如属转帐支付,必须填写收款银行帐号。税收会计将审核后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及 “结报单”报送财务部门审核和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