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付审核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财务部门收到税收会计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请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和所附的“结报单”时,严格按照代扣代收代征协议,认真审核支付项目、范围、标准以及收款人、收款银行账帐户是否符合规定。
向代扣代收代征单位或个人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凡属单位代征的,不管金额大小都要转账支付。严禁将单位代征手续费转账到经办人个人账户或其他不属委托代征单位的账户。
(二)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单位内部审批制度规定呈送审批人签批后办理款项支付。
代征单位比较多,手续费支付总额大的,应实行批量按月(季)集中审核,根据经费预算安排综合平衡后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支付,避免随意支付手续费。
(三)支付手续费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取得收款人合法收款证明,不能仅凭单位内部审批支付“手续费申请审批表”作为收款证明。收款人收到款项后,需开具“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款收据”(具体格式见附件)或其他合法证明送给税务机关作为收到款项的证明。
(四)财务部门根据《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审批表》、“结报单”、审批支付凭据、收款人收款证明作为手续费支付原始凭据记帐列支。无收款人收款证明的,不得列支。
在手续费支付审核各个环节,审核(审批)人必须亲笔签名,严禁以个人私章代替审核签字。
第七条 各征收单位必须建立《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分户帐》,及时登记,准确反映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及手续费的支付情况。分户帐栏目主要内容应包括当期代征税款、手续费应付、已付和未付等情况(具体见分户帐格式)。每季度各税务征收经办人(税收管理员),把手续费未付情况列出,送本单位征管部门汇总后,由征管部门与单位税收会计进行对帐。
第八条 对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对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被财政、审计等部门查处所补缴的税款不得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九条 凡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结报单”及相关代征资料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向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支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