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因代扣代收代征单位和个人自身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收征税款手续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四章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检查,严禁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福利经费或者挪作与税收征管无关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和支付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查处,限期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应在当年及时结算支付。第四季度应支付手续费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及时结算支付,不能留待下年度支付,以避免虚增手续费经费结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经费有结余的,不得挪作它用或未经批准擅自结转下年使用。手续费预算经费有结余的单位以及预算安排不足的单位要在年度终了前15日之内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以保障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收业务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要对所属征收机关的手续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结合财务、审计检查进行至少一次以上检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要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整体的收支情况、委托代征户数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