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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日

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分步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现就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范围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债务化解范围规定,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但不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按照国务院“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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