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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部署,现将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州、县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一是清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清理地方性法规在对法律做具体规定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三是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该法律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四是是否设定了加处滞纳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五是是否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允许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六是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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