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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是否存在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等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三、组织形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具体废止、修改的清理意见。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汇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案或者修正案;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废止、修改建议;属于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自行决定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按照清理标准,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清理标准,负责本州、县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各行政公署和无立法权的市、县按照清理标准,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时间要求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提出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含电子版)。
  (二)其他清理工作请于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并将汇总后的清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时间较紧。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好开展清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联系人:穆楠杨甲国林开元联系电话:23838132383818 传真:2383813

  附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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