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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12、鼓励成立农村消费合作社。落实家电、汽车、摩托车、建材下乡等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农民消费性补贴。积极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商业连锁网络。支持组建农村消费合作社,允许农资连锁网点扩大经营范围,参与农产品收购、包装、储运和销售,开展农民投入品和消费品的统一采购和配送,帮助农民降低生产生活成本,分享消费合作社的盈余分红。

  13、大幅度增加对农业补贴。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严格落实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重点投向农业土地整理、高标准粮田、农业综合开发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村土地流转补助标准,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粮油保护价收购的价外加价,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建立地产叶菜市场价格低于成本时的临时补贴机制,稳定生产和供给,提高农民生产效益。对以农业为主导的镇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14、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农业“1115”工程规划红线范围的农地特别是规模连片的水稻田,由财政按年度给予适当的生态保有补偿。对新发展的有机农业,在三年转换期内,财政分年度给予适当补贴。对区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或重要生态湿地所在村,以及列为区县级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地,财政按年度给予适当生态补偿。

  15、支持增加农村金融供给。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农村贷款投放,农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逐步增加。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新增小额贷款公司20家、村镇银行5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家,年贷款或互助金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积极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三权”抵押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缓解农村贷款难问题。探索建立农村抵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制度,用于对农村抵押融资进行风险补偿。

  16、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巩固提高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林木等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增设高效设施农业及其种植养殖保险新品种,按不同设施类型确定保险费率,各级财政根据不同的险种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分担保费。

  17、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加大公共资源配置向农村倾斜,鼓励村(社区)加强资源开发和资产运营,走生态环保、特色发展之路。各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经济薄弱村在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市级各类帮扶资金也可适当用于扶持村级标准厂房建设,逐年提高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增加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增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18、多渠道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加大帮扶和救助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发放临时生活补贴。鼓励低收入农户参加专业合作、劳务合作和农地合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建设低收入农户增收专属项目区,区县财政实行差别化配套。建成投产的项目区,在财政投入资产折损期内,每年必须向所在镇街(或村)低收入农户进行分红,分红总额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10%。

  19、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向“三农”倾斜,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上调农村养老金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增幅,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对因残、因病致贫等特困人群,大幅度提高教育、医疗等救助标准。加快推进依法被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同时,参照依法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好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确保农村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如期实现

  实现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必须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必须依靠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加快形成合力推进、务实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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