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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三)加大了矿政管理工作的力度,为查处矿山违法开采提供线索。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重把储量动态监管和日常矿政管理工作相结合,成了依法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力抓手。通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进行定期的测量,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不仅反映了矿山企业开采消耗、保有的资源储量,同时也反映出矿山企业有无违法开采和超量开采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为查处违法开采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如温州市把2010年储量动态监测中发现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统一移交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矿政管理处室配合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有力遏制了非法采矿;金华市在2010年共发现越界开采行为10起,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罚;台州市在2010年储量动态监测后关闭了14家出让资源量已消耗完毕的矿山,处罚了4家越界或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
  (四)提高了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规范了采矿行为。
  在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以前,一些矿山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时有发生,但矿政管理部门很难及时发现。通过储量动态监测,能准确界定矿山的采矿位置及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利用情况、越界开采的位置和数量,为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使矿山企业认识到违法开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必须承担的后果,增强了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依规开采的自觉性。同时,促使一些重要矿山企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矿山储量管理“一账三图”(矿山储量台账、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有序开采,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行为。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虽然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但由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较集中、人员力量不足,在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矿山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配合不够。
  部分矿山企业对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不配合地质测量单位进行储量动态监测,未建立矿山储量管理台账,特别是一些有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予支持。此外,对地下开采矿山实施动态监测时,企业不如实提供真实情况,给监测工作增加较大难度。
  (二)矿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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