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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重视矿政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使矿政管理人员懂得如何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对这项工作会指导、会检查,对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会审查、会使用,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果成为各项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集中,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动态监测时间。
  (三)加强对地测机构的监管,保持地测机构工作的相对稳定。
  按照《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地质测量机构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充实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于矿山企业,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年度报告质量;要对地质测量机构实施严格的年检制度,凡一年内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到矿山现场开展实测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通过年检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年检未通过的,暂停该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地测机构的招标方式,每年招标一次可改变为一招定3至5年,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做得好、信誉度高的地质测量机构,在同一地区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进一步完善储量管理制度,指导矿山企业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
  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提高储量动态监测的准确性,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规定,对尚未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其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和技术档案,完善储量管理制度。
  (五)应用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储量动态监测成果要进一步应用于矿政日常监管工作,要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相结合、与矿山年检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相结合,并将储量年报归入矿山档案。对储量动态监测中反映出来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边坡开采、超量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尽快依法处理。
  附件:浙江省2010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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