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绩效〔2011〕54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根据《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76号)及《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8]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杭州市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根据《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76号)及《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介机构接受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委托,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和确定的,受托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评价结果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归档四个阶段。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下达通知、组织实施、撰写报告、提交审核、档案整理等八项程序。
第二章 绩效评价前期工作
第六条 绩效评价前期工作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和下达通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与中介机构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设计绩效评价方案前,必须对项目和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前期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1.与评价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2.项目具体实施进展情况。
3.项目在被评价时间跨度中的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
4.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对于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内部控制、职责范围、组织机构等情况。
5.其他需调查了解的内容。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编制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评价实施方案的要素应包括: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