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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评价依据:是指省、市绩效评价办法、意见等文件和委托协议。

  2.评价目的:是指根据项目或资金的相关政策要求、特点而确定的被评价项目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和所要完成的任务。

  3.评价对象:是指被评价项目评价期限和范围等。

  4.评价内容:是指被评价项目所涉及资金的具体规模、使用方向及完成情况,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5.评价指标:应根据评价工作的目标、相关政策要求以及评价前调查的基本情况,设置评价指标、标准以及分值权重。指标和标准的设定要遵循科学、客观、符合项目特点以及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6.评价方法:是指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在评价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的各种评价方法,如: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等。对于项目中采用调查问卷方法的,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发放和回收等事项。

  7.评价组织:是指评价组的组成人员及其职责分工,以及评价的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等。如需外聘专家的,要明确外聘专家名单及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在财政部门下达评价通知后,进入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阶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经审定的评价方案,具体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并在评价过程中针对评价内容和重点收集评价证据,做好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具体可分为资料收集、现场核查、调查问卷、综合打分等四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资料收集是指中介机构在实施评价过程中要收集与被评价项目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评价人员应当有针对性的收集与评价事项相关的资料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是指中介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第十六条 评价人员应当收集、核查能够证明评价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或核查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或核查评价证据。

  通过座谈会、问询等形式的,应编制会议记录、问询记录等。

  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等方式的,应取得相应的检查、查询、观察记录或照片证据。

  涉及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的,应编制相应的计算或复核记录,以反映计算或复核的数据、结果等。

  第十七条 现场与非现场评价中取证工作底稿应采用“绩效评价记录单”(详见附1)。

  第十八条 要做好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以及发放、回收工作,并认真归纳分析,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线索,客观真实反映民情民意。

  第十九条 综合打分是指中介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级指标和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和打分。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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