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实施结束后,评价组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对评价中获得的取证材料进行整理,对评价中总结归纳的成绩、发现的问题、扣分的因素等分别编制“绩效评价工作底稿”(详见附2)提交评价组负责人。同时评价组应召开座谈会对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初步评分。
在综合打分环节应填写“评价人员(专家)座谈情况表”、“评价人员(专家)评分表”、“评价人员(专家)评分汇总表”(详见附3、附4、附5)。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应在取得证据后,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组在对取得的评价资料和证据进行整理,并做好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撰写,具体包括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三部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报告表格部分的基本要素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支出明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评价人员等,内容要求填写完整。
第二十三条 报告文字部分撰写要围绕评价目标、评价内容与重点展开。文字表述应简洁、明确,内容翔实,对于评价中涉及指标扣分因素、发现的问题、成绩的总结等,应注意评价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文字部分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项目基本概况:简要反映项目的资金规模、评价年度内的使用情况、主要的管理使用模式及涉及的部门等基本要素。对于基本建设类项目,简要反映立项与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根据评价中取证的情况,归纳最主要的工作成绩。简要概述评价结论。
(三)评价发现的问题:对评价中发现的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和有关评价事项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问题进行表述、说明和分析。
(四)相关意见和建议: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提出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完善制度、政策、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附件: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分情况说明、调查统计汇总表等资料以及评价组认为其他应该附于评价报告之后,用于对评价报告进行必要补充和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递交评价报告前,必须出具“绩效评价项目征求意见书”(详见附6),书面征求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对被评价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详见附7)。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将征求意见后的评价报告,连同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价组的工作底稿、说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按照审定的要求,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按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等内容依序装订成册,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要求,一式3份报财政部门(需附电子文档)。
第五章 绩效评价档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该按照要求建立绩效评价项目档案。评价档案实行评价组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