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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将以下材料归入项目档案:

  1.结论性材料:主要是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和评价组的说明、反馈给中介机构的整改材料以及其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文件材料。

  2.证明性材料:主要是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归档顺序可按照评价报告反映的顺序。具体为:项目概况类工作底稿、项目成效类工作底稿、发现的问题和扣分情况的工作底稿。

  3.立项性材料:主要指评价项目的立项依据等资料。

  4.其他备查材料。主要指评价组认为需要归入档案以备今后查询用的资料。

  中介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要求进行整理,但必须包括以上材料,做到内容完整、结构合理、顺序明了,便于再次查阅和利用。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项目档案整理完成后需刻制光盘,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档案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委托项目数量的10%的比例,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对于不能按照本操作规程开展评价工作,并影响评价质量的,将对评价费用予以酌情扣减。

  第三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绩效评价记录单

  2、绩效评价工作底稿

  3、评价人员(专家)座谈情况表

  4、评价人员(专家)评分表

  5、评价人员(专家)评分汇总表

  6、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书

  7、评价组对主管部门(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

  8、对附件的使用说明

  附件1:
  绩效评价记录单
  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记录日期:

评价事项

 

资料来源及名   称

 
 

 

 

 

 

主管部门(单位)确  认

  

               

签名:

单位(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人员:

  附件2:
  绩效评价工作底稿

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评 价 事 项

 

评价期间或截止日期

 

评价人员

 

编制日期

 

评价中成效、查出问题或扣分因素摘要

 

 

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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