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将以下材料归入项目档案:
1.结论性材料:主要是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和评价组的说明、反馈给中介机构的整改材料以及其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文件材料。
2.证明性材料:主要是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归档顺序可按照评价报告反映的顺序。具体为:项目概况类工作底稿、项目成效类工作底稿、发现的问题和扣分情况的工作底稿。
3.立项性材料:主要指评价项目的立项依据等资料。
4.其他备查材料。主要指评价组认为需要归入档案以备今后查询用的资料。
中介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要求进行整理,但必须包括以上材料,做到内容完整、结构合理、顺序明了,便于再次查阅和利用。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项目档案整理完成后需刻制光盘,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档案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委托项目数量的10%的比例,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对于不能按照本操作规程开展评价工作,并影响评价质量的,将对评价费用予以酌情扣减。
第三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绩效评价记录单
2、绩效评价工作底稿
3、评价人员(专家)座谈情况表
4、评价人员(专家)评分表
5、评价人员(专家)评分汇总表
6、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书
7、评价组对主管部门(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
8、对附件的使用说明
附件1:
绩效评价记录单
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记录日期:
评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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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及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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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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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单位)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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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单位(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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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附件2:
绩效评价工作底稿
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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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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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期间或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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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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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中成效、查出问题或扣分因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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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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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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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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