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直属分局、工商干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及相关规定,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经2011年5月30日第28次局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