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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民汉文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但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内容是否合理、适当;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提出改正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二)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或者技术上有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组织实施,起草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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