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医保违规人员综合减负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办[2011]60号)
各区县医保办:
近期,本市少数参保人员因出租、出借医保卡等违规行为受到医保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但同时仍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综合减负”)政策继续谋取不当利益。为加强医保管理,完善综合减负管理,现就加强医保违规人员的综合减负管理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违反《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第
十八条规定,冒用、伪造、变造、出借、有偿转让医保凭证及变卖医保药品的,在医保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暂停其综合减负。
2、违规情节较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推迟至下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在下年度办理综合减负时,按违规费用占其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从其减负费用中相应扣减;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中需扣减的部分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