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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1号)


  现公布《普洱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普洱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从城镇和农村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分户核算。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普洱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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