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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新农保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200元至5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5元、县(区)财政5元。

  (六)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继续缴费的参保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60元、县(区)财政60元。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600元/人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中:市财政承担60元/人、县(区)财政承担540元/人。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第七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县(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跨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并有城镇、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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