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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分别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照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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