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每年下发申报“庐山友谊奖”通知后,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填写《“庐山友谊奖”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外国专家事迹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第七条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牵头成立“庐山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外国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江西省外国专家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 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十条 对获得“庐山友谊奖”并符合国家“友谊奖”评选条件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一条 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一次省内免费休假疗养。
第十二条 对荣获“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者,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者及其事迹,应事先征得聘请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三条 对不宜公开奖励的外国专家,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四条 “庐山友谊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十五条 已获得“庐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纳入该奖项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作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庐山友谊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