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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若干意见

  (三)实施用地支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鼓励开展乡村旅游规模经营。乡村旅游企业经营用地应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加快推进重点乡村旅游地区经营用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涉及乡村旅游产业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度降低旅游企业贷款准入门槛,通过发放惠农卡、大额农户贷款、生产经营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形式,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乡村旅游所需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农业贷款担保补助的范围。加大对农户、林区职工经营乡村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按照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贴息。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旅游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推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景区门票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办法,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乡村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乡村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设施以及交通运输等的建设和经营。
  (五)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将乡村旅游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乡村旅游工作给予支持。发改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把乡村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财税部门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旅游部门要会同发改等部门做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行业指导和宣传营销;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部门要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指导、扶持和培育主导产业,建设生态农业,美化优化农村环境;林业部门要加快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并结合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改革,完善林区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改、旅游等部门调查掌握旅游道路状况,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着力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城市到旅游区(点)的公交线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旅游特色村和林区房屋外观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会同文化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扶贫部门安排的相关扶贫项目和资金要向发展旅游的贫困村镇予以倾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创意策划旅游演艺产品;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协同旅游部门大力整顿和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水利、电力、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旅游区(点)的生态环境、饮用水、供电、通信、安全设施等建设。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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