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试点、示范二个层级。具体名称为: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六)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采取先试点后示范的方式进行,试点期限1-2年,示范期限3年,试点园区期满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示范园区。
三、申报条件
(七)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开展;
2、园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政策,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力度较大;
3、园区具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明显进步;
4、园区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
(八)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
2、园区出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或实施意见,将其纳入园区整体发展战略和园区管理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
3、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配套政策措施完善;
4、园区试点示范期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较大,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同类园区的平均增长率;
5、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建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6、园区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中心,为园区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7、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在全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某方面工作在全省具有先进性。
四、申报与审批
(九)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与审批:
1、申请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由园区管委会向江苏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作方案并经所在省辖市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审查和推荐;
2、江苏省商务厅开发区处、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考核,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江苏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审批;
3、江苏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对是否同意成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