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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五)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试点、示范二个层级。具体名称为: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六)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采取先试点后示范的方式进行,试点期限1-2年,示范期限3年,试点园区期满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示范园区。
  三、申报条件
  (七)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开展;
  2、园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政策,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力度较大;
  3、园区具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明显进步;
  4、园区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
  (八)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
  2、园区出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或实施意见,将其纳入园区整体发展战略和园区管理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
  3、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配套政策措施完善;
  4、园区试点示范期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较大,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同类园区的平均增长率;
  5、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建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6、园区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中心,为园区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7、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在全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某方面工作在全省具有先进性。
  四、申报与审批
  (九)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与审批:
  1、申请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由园区管委会向江苏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作方案并经所在省辖市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审查和推荐;
  2、江苏省商务厅开发区处、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考核,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江苏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审批;
  3、江苏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对是否同意成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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