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11〕23号 2011年8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指定用于我省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和城乡水务统筹的城市可将提取标准提高到30%。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国务院确定的南昌市、九江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宜春市、抚州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