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照要求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占地图纸、土地补偿协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申请;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一条 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范围。
(一)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地税部门依法办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认定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四)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