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开展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对现行的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抓紧提请制定机关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或者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抓紧提出上升为法规的立法建议。在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凡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执行的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及说明,于2011年10月31日前送省法制办。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依据
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实施已依法交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都要予以纠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情形(事项)及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