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坚持陆海同步,标本兼治。统筹河海陆,正确处理海洋环境承载力与陆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手抓好陆域污染防治,一手抓好海域生态环境整治,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抓紧编制《浙江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在“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坚持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优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对海洋经济发展影响大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职责,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广泛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陆源污染物入海控制。
1.抓好入海污染物治理和达标排放。以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污水治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管理,严控入海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石化、化工、制药、修造船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直排海实现双达标。加快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沿海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实施六大入海水系污染防治,加强江河与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入海水系水质。
2.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区域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做到清污分流。加强排污口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密切监控入海口水质。
3.建立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抓紧编制重点海域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摸清重要海湾及生态敏感海域的环境容量,研究确定科学可行的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降污减排方案,加强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
(二)做好海洋面源污染防治。
4.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完善港口、码头和油库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接收和处理。加强对船舶排污监管,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机舱水直接排放,防范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加强修造船作业管理,实行定点拆解,集中规范处置污染物。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