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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金融办〔2008〕38号)


  为推进我市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开拓直接融资渠道,促进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创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现就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股权投资企业的意义和原则
  (一)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企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民间资金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培育上市资源,推动企业上市。
  (二)基本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要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我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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