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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2.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3.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4.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2.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合伙人的税收规定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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