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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主体,可另行制定若干重点扶持产业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积极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引进新项目,设立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企业的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对具有战略性地位的信息产业新型业态、高端服务业和高端电子产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对自2011年起在我市新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8年,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额度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对电子信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类、国家和省的科技类、技术改造及各类基地建设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不高于1:1.5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电子信息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辅导工作,根据得到认定数量给予适当奖励,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中小型电子信息企业开展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并申报所得税优惠,根据得到税务优惠企业的数量给予适当奖励,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十四条 利用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电子信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电子信息企业贷款项目,可按贷款额度的10%出具政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由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 1-2 年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标准按现行银行基准利率的 50%执行,每个项目各级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 万元);项目开工后,拨付贴息额度的 5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贴息额度的50%。

  第十五条 建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先行在珠海国家高新区试点),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中小型特别是初创型电子信息企业。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丰富我市的投融资渠道。积极为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电子信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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