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电子信息技术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团队。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努力促成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珠海分支机构等公共平台引进的创新团队扎根于我市,服务于我市更多企业。积极引进境外人才,落实境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市博士后专项经费、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等要向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倾斜。对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要在立项、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申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领军人才计划。
第二十一条 加强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对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可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在大型电子信息企业和电子信息产业园区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并通过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工程硕士班和研究生培养基地,鼓励珠海各高校设立与电子信息有关的应用型院系和学科,加强电子信息创新型人才和高级实用型人才培养。电子信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优先纳入市中小企业培训服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将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人才纳入《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电子信息企业聘用的本科或以上国家认可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和珠海市人才居住证。在其未办理户籍手续时,其子女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享受政策性照顾生待遇,安排在其房产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对经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评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电子信息企业高层次人才首次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参照企业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不超过50%额度的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大技术标准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二十四条 推进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战略,鼓励电子信息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具体标准根据《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2008〕7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