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费用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统筹市内各区责任。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5)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配套文件。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配合省做好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增补工作,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的适应基层基本药物使用需要;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建立市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区为单位。各区要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区,基本药物货款由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区在改革期间,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结算支付。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原则上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药物货款转由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上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各区、功能区、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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