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各区、功能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通过绩效考核、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使每个区至少有1所区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并为边远地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各区、功能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2)建立并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市卫生局负责)
(3)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岗位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农村医疗人才培养,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3)加强实施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142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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