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定税、典型调查、参数定税等模式,加强对个体纳税人的日常评估。
第十九条 经过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一条 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或者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进行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 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日常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