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经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税务约谈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约谈时间、地点、审核评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评估委员会同意并通过纳税人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应提前3天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协商同意后可延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税务约谈时,应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并制作《税务约谈记录》。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在《税务约谈记录》中详细记载,需要留存待审核的资料应签收,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 进行实地核查前,核查人员应调阅纳税人纳税评估相关数据和征管档案。实地核查应围绕需要进一步查实的问题展开。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施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二条 核查人员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对核查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应当经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核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评估疑点核实工作中,评估人员应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
第三十四条 评估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等情况,起草《纳税评估报告》,并在《纳税评估报告》上形成纳税评估意见,经评估委员会批准,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核查的结论和意见,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