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全民自主创业。积极落实扶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广开创业渠道,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创办各类中小企业。鼓励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办科技企业,走新型创业发展之路。
(五)放宽创业经营条件。放宽创业主体资格、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经营场所登记等条件。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人员和组织,均可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创业人员的出资期限可适当放宽,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用作对公司的出资;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的限制,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六)广泛开展创业辅导。对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免费提供信息咨询,为其证照办理、行政审批和开业等事项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组织和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
(七)加强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积极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有计划地建造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创业成本。
(八)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创业投资主体培育,以国家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为契机,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偿、项目跟投、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手段,支持省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民间资本在鄂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各类创投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九)拓宽中小企业发展领域。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业等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向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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