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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二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多边信用、供应链融资、联保授信等多种模式,扩大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和信贷投入。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满足银行条件,获得信贷支持。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微贷款”模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地方特色,开发适合商贸、科技、农村等各类小企业的“自助贷”、“订单贷”、“信用贷”、“网商贷”、“桥隧贷”等特色产品,以及对生产季节性产品企业的仓单质押贷款,对科技型小企业的股权、知识产权、版权质押贷款。建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

  (二十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努力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大力挖掘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纳入“湖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依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平台,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流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探索和指导中小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四)加强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担保业。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担保业务。通过财政增资、多渠道筹资,不断增强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平台的资本金,提高省级再担保平台对全省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到2012年,各市州至少设立1个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都要设立1个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初步形成市县共同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覆盖全省、良性循环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二十五)推动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行业监管和协调服务,督促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切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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