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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三十一)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要求,加快建设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信息咨询、法律维权、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示范机构,打造一批有特色的品牌服务产品,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十二)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补助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中小企业。完善以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跟踪问效”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项目。

  (三十三)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准确理解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服务承诺制、监督投诉制。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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