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9、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形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中小企业的机制。各级采购人要不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并授予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的长期供应商,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三十五)帮助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督促中小企业贯彻落实《
劳动法》,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形成以人为本、劳资和谐的氛围,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中小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中小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加快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成立湖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一步完善成长工程推进机制,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并逐步扩大考核内容,由过去只考核中小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性企业,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经信、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跟踪成长工程工作动态,定期对成长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考评办法,做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和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