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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新宾满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
  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认真履行职责。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国土、民政、建设、交通、城管、水利、发改和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与预防工作。
  1.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各乡镇政府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治理工作,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各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治理。
  2.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精度,采取多元化手段搞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力度。
  3.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公路沿线滑坡、泥石流及崩塌灾害点的监测检查,对危险地区要及时进行治理,保证行人、车辆安全。
  4.水务部门做好水库库区滑坡灾害的调查,对灾害易发区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5.教育部门要关注学校周围地质环境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灾避险预案。
  6.安监部门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7.各矿山企业认真制定防灾预案,并负责本矿区沉陷、滑坡、泥石流灾害的监测、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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