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渔业保险分为渔船互助保险、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和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三个险种。渔船互助保险分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船综合互助保险。海洋渔船投保渔船全损互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2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渔船综合互助保险,省级财政补贴25%,中央财政补贴全损险部分的25%。内河渔船投保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船综合互助保险,省级财政均补贴25%。海洋渔民投保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省级财政补贴25%。
(三)规范操作程序
1. 规范投保程序。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不得出现与其他惠农政策捆绑、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保费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现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未配带防疫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得承保。
2. 规范理赔程序。出险面积、理赔标准、赔付金额等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搞平均分配;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加大对骗保行为查处力度,对在理赔中弄虚作假、骗取赔款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3.规范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投保畜禽的无公害处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道德风险,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无公害处理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点开展投保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
(四)规范资金管理
1.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加强以互助保险机制开展的渔船、渔民保险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
2. 规范管理费管理与使用。按“联办共保”运作的险种,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政府主管部门与经办保险机构在合理划分各自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按5:5责任分担比例分别提取管理费。管理费要重点用于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用于发放基层农保人员工资、发放村镇农保工作人员补贴,用于扩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保意识。政府掌握使用的管理费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它经费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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