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学前教育
(1)新建、改扩建各类乡镇、行政村幼儿园119所。
(2)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改扩建幼儿园,保证每个乡(镇)有一所规范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
(3)由县(区)人民政府补贴,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合理的建设用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吸引社会资金新建6-12班型适当规模的民办幼儿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依法落实学前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学前教师权益。按照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幼儿园教师编制,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学前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公开招聘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充实学前教师队伍。加强学前教师的培训工作,安排学前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制定学前教师轮训计划,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学前教师的整体素质。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参与社会保障的强制实施力度,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解除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后顾之忧。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深入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教结合,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幼儿图书和玩具、教具的配备与选用指导;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引领和倡导各类幼儿园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与园本教研活动,提高保教水平;把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重视对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五)完善幼儿园准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坚持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能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