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招生范围覆盖本县(区)所有区域,保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能够就近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布招生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等有关政策,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限制条件,不得随意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进行,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规模确定,需扩大招生规模必须报审批部门评估批准。
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为主”原则,高度重视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完善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普通高中招生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确保如期实现全市普高目标任务。招生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安排“重点班”、“尖子班”等方式招生。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照“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班额。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市、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收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
(三)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积极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学生信息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籍号、身份证号、照片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自治区内正常转学,其学籍编号不变;区外正常转入的学生建立新的学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也要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实行动态监管。要不断强化高一新生注册工作,各县(区)在新生注册时,要完整采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于当年10月10日前报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市直学校同时向市教育局备案。